某市公安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半埋式射击训练场设备采购进行采购,六家公司报名参与该项目。投标人B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代理机构在征求采购人意见后进行了质疑答复,并修改采购文件,发布了变更公告。投标人B对回复内容不满,进行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附件中资格条件“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提出问题:
1、能否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呢?针对这个问题,答案就是不能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供应商在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采购文件约定的条件即为合格供应商,就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首先,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不属于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设定的特定条件,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因此,采购文件不得将经营范围设为资格条件限制其参加采购活动。此外,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经营范围也不应设置为评审因素。3、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那如何考量超出经营范围的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及履约能力呢?实际上,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出现经营范围的不合理情况,在笔者看来,主要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担忧超出经营范围的供应商服务质量及履约能力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又没有很好的抓手,因此“故意”设置的。笔者认为,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不等同于供应商的能力,现在的经营范围已经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的,只需要进行一下登记就行。登记的目的也不是进行审批,而是看看你的经营范围的描述是否合法,是否对消费者有误导等等。简单来讲,经营范围的登记既不构成对市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也不成为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能力的赋予,只是市场主体依规将自己的经营活动通过登记对外公示的过程,而不是政府通过登记赋予企业能力,更不是通过登记限制企业经营的工具。综上所述,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想要解决对超出经营范围的供应商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等问题的担忧,采购人、代理机构需要跳出企业经营范围与能力等同的误解,选择更加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证作为重要抓手。(来源:中政国誉)免责声明: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有侵权或异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第 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