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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背景下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编辑:2022-11-12 09:50:28

一、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查尔斯•罗伯特•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一书中将生物的进化过程大体分为过渡繁殖、生存竞争、遗传变异、适者生存四个阶段。这一生物学概念后来被引入到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中首先应用于产品, 以后又扩展到企业和产业。产业生命周期理论最早由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基础之上逐步发展、演化而形成。Gort和Klepper在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完善,将一个产业的发展过程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或蜕变期。本文作者通过研究发现,中国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符合产业生命周期理论所描述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二、导入期的招标代理行业:1980~1993年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脱胎于外贸代理公司。我国的外贸代理公司产生的基础是行政审批制度下进出口经营权的垄断。1980年,国家开始在外贸领域提出由传统的统购统销制转向外贸代理制的改革,允许专业外贸公司从事外贸代理业务。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此后,推行外贸代理制一直是我国外贸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法律层面,代理制的依据只有1986年的《民法通则》。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法通则》只承认了显名的直接代理关系,没有赋予代理人以自身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隐名的间接代理的权利。为了弥补法律层面对于间接代理法律关系的缺失,1991年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委托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暂行规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为当时外贸领域实践操作中广泛存在的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初期,通用的、用于规范民事行为的、层级较高的《民法通则》与行政色彩浓厚的、用于规范外贸领域的、层级较低的《暂行规定》共同作用于外贸代理这一法律关系的结果是:外贸行业的《暂行规定》明显占了上风。用政府管制性的规定作用于外贸代理行为,使后者不能成为《民法通则》所描述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愿行为,而成为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代理行为。这种行政主导的解决方案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及现实意义。这种强制性的代理关系同样适用于当时刚刚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准确地说,此时还没有作为独立法人的招标代理机构。当时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以外贸代理公司的部门或分公司的形式存在的。而“招标代理权”并没有形成一个正规的资质或法律授权,其法律依据除外贸经营权外,主要是当时机电产品进口的相关部门(包括原外经贸部、原机械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海关、银行、商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约定俗成的惯例。这一做法也得到了世界银行等贷款方的认可。

  2.市场竞争格局

  从需求方面看,招标代理业务局限在世行、亚行等外资项目上。市场规模比较稳定。在供给方面,各种成文的规章和隐性的要求为当时的招标代理行业建立了极高的进入壁垒,加之招标投标这一交易方式进入中国不久且仅在以世行项目为主的外资项目中发挥作用。因而在招标代理行业导入期的这十几年的时间里,只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等四家国有外贸公司(业内俗称“老四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市场集中度高,代理费定价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没有统一规范。由于这四家公司分别具备技术、化工、机械、仪器等不同的行业背景,在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时并未形成实质性的竞争和冲突,因而在招标代理市场形成了卖方(这里指招标代理机构)主导的寡头垄断格局。由于市场整体规模不大,每家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年营业额(与后来相比)并不高,但比较稳定,约为每年几亿到十几亿美元不等。

  3.从业人员情况

  在导入期,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知识背景以外语、外贸为主。随着外贸行业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展到高峰,其时具有垄断的招标代理经验权的“老四家”吸引了一大批名校毕业的高材生。这些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其中一部分人陆续成为招标代理行业的骨干力量。

  4.招标代理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

  导入期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代表或协助业主(当时并没有“招标人”或“采购人”的概念,如果有的话,对外商而言,招标人反而是招标代理机构。那时的业主通常被称为“需方”或“最终用户”)办理与项目特别是与机电设备进口有关的审批手续,包括办理进口许可证、减免税或退税手续、进口报关手续等。在当时的行政体制下,相关的审批手续必须通过具有招标代理权的公司办理才能够完成。二是提供外语、外贸、招标工作的专业服务。外资项目中,贷款协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合同等所有的采购文件均用英文编制。招标投标这一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尚未被国人所熟知。由于业主在人才、外贸知识和招标程序三方面的欠缺,由业主自行招标采购是不可能的。又由于大部分业主得到外资的机会十分有限,由业主自行建立一支招标采购队伍又是不现实的。所以招标代理机构为业主提供了文件翻译、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合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三是招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对于本专业领域及国际市场的了解,为业主提供供应商资料及国际市场行情,在技术方案选择、设备选型方面为业主提供信息服务。

  5.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制度中发挥的作用

  毋庸置疑,由于以上四方面的原因,即对内(业主)强制、对外(商)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寡头垄断的市场地位、拥有高素质的人才、提供专业并且不可替代的服务,在导入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对内代理及对外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均占据强势的主导地位。在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尚未完全分开、产权界定不十分明晰、业主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完全确立的情况下,业主并未被赋予完全的法律责任,相应地,未分配给其十足的采购权,这一权利与义务配置是比较平衡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原外经贸部和原化工部直属的企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内行使了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以及采购人的采购职能。而对于世行、亚行来说,也乐于与没有语言障碍、熟悉招标采购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打交道。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投标这一方式成功登陆中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转型背景下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编辑:2022-11-12 09:50:28

一、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查尔斯•罗伯特•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一书中将生物的进化过程大体分为过渡繁殖、生存竞争、遗传变异、适者生存四个阶段。这一生物学概念后来被引入到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中首先应用于产品, 以后又扩展到企业和产业。产业生命周期理论最早由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基础之上逐步发展、演化而形成。Gort和Klepper在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完善,将一个产业的发展过程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或蜕变期。本文作者通过研究发现,中国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符合产业生命周期理论所描述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二、导入期的招标代理行业:1980~1993年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脱胎于外贸代理公司。我国的外贸代理公司产生的基础是行政审批制度下进出口经营权的垄断。1980年,国家开始在外贸领域提出由传统的统购统销制转向外贸代理制的改革,允许专业外贸公司从事外贸代理业务。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此后,推行外贸代理制一直是我国外贸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法律层面,代理制的依据只有1986年的《民法通则》。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法通则》只承认了显名的直接代理关系,没有赋予代理人以自身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隐名的间接代理的权利。为了弥补法律层面对于间接代理法律关系的缺失,1991年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委托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暂行规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为当时外贸领域实践操作中广泛存在的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初期,通用的、用于规范民事行为的、层级较高的《民法通则》与行政色彩浓厚的、用于规范外贸领域的、层级较低的《暂行规定》共同作用于外贸代理这一法律关系的结果是:外贸行业的《暂行规定》明显占了上风。用政府管制性的规定作用于外贸代理行为,使后者不能成为《民法通则》所描述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愿行为,而成为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代理行为。这种行政主导的解决方案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及现实意义。这种强制性的代理关系同样适用于当时刚刚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准确地说,此时还没有作为独立法人的招标代理机构。当时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以外贸代理公司的部门或分公司的形式存在的。而“招标代理权”并没有形成一个正规的资质或法律授权,其法律依据除外贸经营权外,主要是当时机电产品进口的相关部门(包括原外经贸部、原机械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海关、银行、商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约定俗成的惯例。这一做法也得到了世界银行等贷款方的认可。

  2.市场竞争格局

  从需求方面看,招标代理业务局限在世行、亚行等外资项目上。市场规模比较稳定。在供给方面,各种成文的规章和隐性的要求为当时的招标代理行业建立了极高的进入壁垒,加之招标投标这一交易方式进入中国不久且仅在以世行项目为主的外资项目中发挥作用。因而在招标代理行业导入期的这十几年的时间里,只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等四家国有外贸公司(业内俗称“老四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市场集中度高,代理费定价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没有统一规范。由于这四家公司分别具备技术、化工、机械、仪器等不同的行业背景,在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时并未形成实质性的竞争和冲突,因而在招标代理市场形成了卖方(这里指招标代理机构)主导的寡头垄断格局。由于市场整体规模不大,每家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年营业额(与后来相比)并不高,但比较稳定,约为每年几亿到十几亿美元不等。

  3.从业人员情况

  在导入期,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知识背景以外语、外贸为主。随着外贸行业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展到高峰,其时具有垄断的招标代理经验权的“老四家”吸引了一大批名校毕业的高材生。这些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其中一部分人陆续成为招标代理行业的骨干力量。

  4.招标代理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

  导入期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代表或协助业主(当时并没有“招标人”或“采购人”的概念,如果有的话,对外商而言,招标人反而是招标代理机构。那时的业主通常被称为“需方”或“最终用户”)办理与项目特别是与机电设备进口有关的审批手续,包括办理进口许可证、减免税或退税手续、进口报关手续等。在当时的行政体制下,相关的审批手续必须通过具有招标代理权的公司办理才能够完成。二是提供外语、外贸、招标工作的专业服务。外资项目中,贷款协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合同等所有的采购文件均用英文编制。招标投标这一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尚未被国人所熟知。由于业主在人才、外贸知识和招标程序三方面的欠缺,由业主自行招标采购是不可能的。又由于大部分业主得到外资的机会十分有限,由业主自行建立一支招标采购队伍又是不现实的。所以招标代理机构为业主提供了文件翻译、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合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三是招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对于本专业领域及国际市场的了解,为业主提供供应商资料及国际市场行情,在技术方案选择、设备选型方面为业主提供信息服务。

  5.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制度中发挥的作用

  毋庸置疑,由于以上四方面的原因,即对内(业主)强制、对外(商)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寡头垄断的市场地位、拥有高素质的人才、提供专业并且不可替代的服务,在导入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对内代理及对外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均占据强势的主导地位。在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尚未完全分开、产权界定不十分明晰、业主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完全确立的情况下,业主并未被赋予完全的法律责任,相应地,未分配给其十足的采购权,这一权利与义务配置是比较平衡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原外经贸部和原化工部直属的企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内行使了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以及采购人的采购职能。而对于世行、亚行来说,也乐于与没有语言障碍、熟悉招标采购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打交道。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投标这一方式成功登陆中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